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常州上贏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69號)顯示,經查,常州上贏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上贏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常州上贏投資管理的上贏城市停車位專項私募基金1號,上贏匯聚1號私募基金兩支產品資金投向均為公司的關聯方,相關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未直接向投資人披露;上贏匯聚1號,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匯聚1號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基金季度報,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常州上贏投資管理的產品上贏匯聚1號,未取得投資者孔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明其收入來源、數額等財務情況的證明文件,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常州上贏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常州上贏投資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六條規定: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常州上贏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69號
常州上贏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管理的上贏城市停車位專項私募基金1號,上贏匯聚1號私募基金兩支產品資金投向均為公司的關聯方,相關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未直接向投資人披露;上贏匯聚1號,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匯聚1號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基金季度報,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產品上贏匯聚1號,未取得投資者孔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明其收入來源、數額等財務情況的證明文件,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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