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顯示,浙江國惠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惠保險銷售”)溫州分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獨立賬戶代收保險費,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葉發根對浙江國惠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現對國惠保險銷售溫州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對葉發根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所屬法人機構公章)、營業執照;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獨立賬戶代收保險費;
(七)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八)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傭金;
(十)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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