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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家支付機構被罰1600萬 涉及7宗違法行為

            2019-08-26 23:08:2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銀管罰〔2019〕21號)顯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智付科技”)存在未落實交易數據完整、真實、可追溯的規定,未按規定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未按規定審核留存商戶資料,未按規定存放和使用客戶備付金;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

              易智付科技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六條、《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易智付科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75.95萬元,罰款金額合計788.55萬元,罰沒合計1364.51萬元。

              易智付科技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以135萬元罰款;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235萬元罰款。

              上述違規行為罰沒合計1599.51萬元。

              此外,易智付科技兩名相關責任人存在未落實交易數據完整、真實、可追溯的規定, 未按規定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易智付科技兩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共處以44.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易智付科技兩大股東分別是北京易智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北京金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中北京易智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6.13%的股份,北京金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87%的股份。易智付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兼經理方斌同時也是北京易智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理,持有北京易智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10%股份。

              據藍鯨財經報道,易智付科技旗下有品牌首信易支付(PayEase)。官網稱,首信易支付成立于1998年,總部位于北京,并在美國、俄羅斯、新加坡、韓國、日本、香港、黑龍江、深圳、廣州、上海等地設有分公司。官網顯示,其合作伙伴有蘋果等多家海外企業。官網顯示,首信易支付支持的服務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跨境支付,為電子商務、教育培訓、航空旅游、跨境電商、軟件服務、留學繳費、公共事業等眾多行業提供量身定制的境內外支付+結算一站式解決方案;2011年獲發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2014年獲得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許可,2015年獲得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試點許可。

              2018年6月20日,國家外匯局網站發布了行政處罰通知書(京匯罰〔2018〕14號)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的違規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對其處以114.45萬元罰款。

              2018年7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消息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間通過系統自動設置辦理分拆購付匯,金額合計159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處以罰款107.45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第四十二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準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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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DF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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