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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3宗違法遭罰 虛列會議費差旅費

            2019-08-26 15:17:18     來源:中國經濟網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50號、51號)顯示,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三宗違法違規行為:虛列會議費及差旅費,合計金額11.92萬元;未按規定注銷離職人員執業登記;未按規定制作出示規范的客戶告知書。

              王瑩時任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虛列會議費及差旅費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省分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王瑩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注銷離職人員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2018年3號令)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八十八條,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瑩警告并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制作出示規范的客戶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瑩警告并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瑩警告并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9月28日,注冊資本1億元,法人代表為黃偉堅,股東為聯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2018年3號令)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人應當在5日內注銷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登記:

              (一)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受到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的;

              (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三)保險經紀人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未按規定聘任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并按客戶要求說明傭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承保公司,應當對推薦的同類產品進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未按規定制作、出示客戶告知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50號)

              當事人: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營業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解放大路46號七十年代家園1幢1401房

              主要負責人:王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至2018年 7月,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會議費及差旅費,合計金額11.92萬元。

              二、未按規定注銷離職人員執業登記。

              三、未按規定制作出示規范的客戶告知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北京聯合2017年部分差旅費記賬憑證復印件、北京聯合2017年考勤統計表復印件、北京聯合2017年財務憑證中兩次會議費用報銷憑證復印件、北京聯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會議簽到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北京聯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客戶告知書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虛列會議費及差旅費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注銷離職人員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2018年3號令)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八十八條,我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制作出示規范的客戶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我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8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51號)

              當事人:王瑩

              身份證號:22010519821025XXXX

              職務:時任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東站街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瑩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至2018年 7月,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會議費及差旅費,合計金額11.92萬元。

              二、未按規定注銷離職人員執業登記。

              三、未按規定制作出示規范的客戶告知書。

              王瑩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北京聯合2017年部分差旅費記賬憑證復印件、北京聯合2017年考勤統計表復印件、北京聯合2017年財務憑證中兩次會議費用報銷憑證復印件、北京聯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會議簽到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北京聯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客戶告知書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虛列會議費及差旅費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作出對王瑩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注銷離職人員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2018年3號令)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八十八條,我局決定作出對王瑩警告并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制作出示規范的客戶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我局決定作出對王瑩警告并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對王瑩警告并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8月19日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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