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6日訊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關于對哈爾濱圣林凱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9〕023號)顯示,哈爾濱圣林凱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期貨交易部、股票投研部、基金部、風控部等部門部分基金從業人員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依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現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黑龍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哈爾濱圣林凱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9月01日,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其中,李健認繳出資額1400萬,持股比例70%;張振中認繳出資額400萬,持股比例20%;郭瑞認繳出資額200萬,持股比例10%。公司法人代表為張振中,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于對哈爾濱圣林凱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9〕023號)
哈爾濱圣林凱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我局對你公司的基金運行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期貨交易部、股票投研部、基金部、風控部等部門部分基金從業人員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依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9日
(責任編輯:DF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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