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組織危險性活動導致參加者受到損害的,或將不適用于“自甘風險”規則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今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自愿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安全保障責任的規定。草案三審稿將“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范圍限定為體育比賽等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同時明確教育機構在組織這類活動時應該如何承擔責任。草案對上述“自甘風險”的規定作出修改:一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定。(央廣記者侯艷)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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