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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發展銀行開封違法遭罰 流動資金貸款被違規挪用

            2019-08-20 13:00:3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汴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封市分行流動資金貸款被違規挪用。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開封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其罰款30萬元。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后,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并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c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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