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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授權使用“小豬佩奇”形象 侵權公司被判賠50萬

            2019-08-17 05:00:1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知名卡通形象著作權人控告TOGO共享汽車公司

              未經授權使用佩奇 途歌一審被判賠50萬

              因認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途歌公司)擅自將未享有著作權的“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途歌公司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進行商業宣傳,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貝戴公司)將途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途歌公司侵害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

              途歌侵犯“小豬佩奇”著作權

              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訴稱,其是系列動畫片《小豬佩奇》又名《粉紅豬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權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投放市場后,深受歡迎,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2014年6月4日,二原告就小豬佩奇系列美術作品在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其依法享有與小豬佩奇形象相關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途歌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途歌公司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以“途歌佩奇車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為主題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途歌公司還在其微信公眾號內使用了與《小豬佩奇》動畫片截圖基本一致的4幅圖片。

              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認為,途歌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途歌

              已停止侵權 侵權情節輕微

              途歌公司辯稱,其已于2018年5月份刪除了微信及微博公眾號當中關于涉案美術作品的圖片,對于車展時使用的車貼在車展期間就已經停止使用,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

              此外,途歌公司認為,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而途歌的商業宣傳還擴大了“小豬佩奇”的影響力,客觀上具有廣告效應。途歌公司向未經二原告許可使用其美術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擔3萬至5萬元的賠償。

              法院

              “小豬佩奇”形象具較高盈利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案中,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是《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法院認為,就此案而言,途歌公司使用《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廣宣傳其共享汽車服務,是一種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從正常的交易角度考慮,途歌公司想要使用作品需要征得二原告許可并支付許可費,雙方通過磋商最終確定許可費金額。

              而“小豬佩奇”形象具備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國已經有數百項授權和衍生品協議,權利人在許可談判中享有較高的議價能力。從權利人提交的兩份許可協議來看,“小豬佩奇”形象在非獨家使用的情況下,在兒童紙品等價格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許可費為25萬元左右,許可在兒童包類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許可費為65萬元左右。

              此外,法院查明,途歌公司自2018年4月25日開始使用“小豬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其微博賬號上仍舊有涉案“小豬佩奇”形象,侵權的時間較長。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豬佩奇》美術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文/本報記者 趙加琪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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