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烏銀)罰字〔2019〕第1號)顯示,新疆烏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8〕297 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烏蘇市支行對其處以罰款12.80萬元。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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