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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預收司法鑒定費 為環境公益訴訟破局

            2019-08-07 14:09:38     來源:北京青年報

              據《檢察日報》報道,全國58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明確,在檢察公益訴訟中不預先收取鑒定費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機制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辦理以及提辦、交辦、督辦案件涉及的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工作,屬于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業務范圍的,可以委托其承擔,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予以承辦,鑒定費用的支付,采取不預先收取、待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的方式進行。

              環境公益訴訟是遏制環境破壞、保護生態環境的有力利器。自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以來,全國各級檢察院相繼提起了一批民事或行政環境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助力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效果開始初顯,有力促進了生態文明建設。

              作為一項新型訴訟制度,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存在著一些實際困難,尤其是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的先行預收,一直成為掣肘檢察機關順利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攔路虎”,導致一些檢察機關對此“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此現實語境下,新施行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機制將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的支付,改為不預先收取,待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的收費方式,為檢察機關順利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掃除了“絆腳石”。這不僅有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破局,也更有助于環境公益訴訟真正揚帆遠航,其重要意義自不待言。

              環境損害責任的追究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對賠償主體承擔的直接和非直接損害后果予以科學認定,才能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賠償責任。如果因為鑒定費用的先行預收而導致環境損害的司法鑒定程序難以啟動,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可能裹足不前。不預收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是檢察機關順利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前提。面對司法實踐中因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的先行預收所導致的環境公益訴訟不能一路順暢提起的不利現狀,將鑒定費用的預收模式改由敗訴方承擔的收取方式,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勢在必行。

              更進一步講,從新環保法引入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本意來看,先行預收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也有違立法的初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鼓勵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努力為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貢獻更多司法智慧。如果檢察機關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前,不得不先行墊支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難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盡管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職責,可以通過履行相關程序后,用公帑先行墊付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但先行墊支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無形中給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增設了不必要的束縛。從保障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有效性和保障司法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宜讓檢察機關先行墊支高額環境損害鑒定費用。

              在生態環境保護亟須公益訴訟提速的現實語境下,實行環境損害鑒定費用不預收的改革,不但有利于檢察機關“輕裝上陣”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有利于確保環境公益訴訟工作行穩致遠。檢察機關應當切實用好這一政策,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和務實穩健的工作,使其真正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破局”和提速的利器。

            (責任編輯: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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