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5號)顯示,廣東證監局于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對廣州珠實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珠實投資”)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廣州珠實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廣州珠實投資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投資收益率,并按照約定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廣州珠實投資未對部分基金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廣州珠實投資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某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四、廣州珠實投資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東證監局現決定對廣州珠實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廣州珠實投資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廣東證監局。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廣州珠實投資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廣州珠實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是廣州珠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70%,其母公司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隸屬于廣州市人民政府的國有企業。第二大股東建信(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18.75%,其母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設銀行”,601939.SH)控股,持股比例為67%。第三大股東上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1.25%,其母公司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浦發銀行”,600000.SH)控股,持股比例為97.33%。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45號
關于對廣州珠實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州珠實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投資收益率,并按照約定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未對部分基金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某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四、你公司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日
(責任編輯:DF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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