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信息公開表(甬外管罰〔2019〕23號)顯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鎮海支行存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違法行為。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5.76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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