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對相關方違法違規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金數額
7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市場和投資者反映的法律規定處罰太輕、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盡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虛假,以及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強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新聞發言人指出,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證券違法行為,依法采取暫停、撤銷業務許可資格的處罰;對因證券違法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積極支持受害投資者依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并與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等綜合措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現行《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將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業內一直有聲音認為,現行《證券法》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成本太低,法律沒有威懾力,與財務造假的收益不匹配,應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加大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處罰力度,讓造假者付出巨大代價。
據了解,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進一步提升了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提高了處罰的金額。同時,強化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而且,針對現行《刑法》中欺詐發行犯罪行為刑期較短的問題,目前證監會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機關修改完善《刑法》有關欺詐發行犯罪等相關規定,并已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包括延長欺詐發行犯罪行為的刑期、提高罰金金額等,以加大相關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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