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2號顯示,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明資產”)存在合規風控負責人、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后,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在管理某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交易相關資料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陽明資產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2號
關于對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至4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后,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交易相關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7月24日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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