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6號顯示,北京首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證投顧”)存在承諾收益;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首證投顧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承諾收益。首證投顧部分業務人員通過微信向客戶發送了“這個票100%成功”“咱們這是100%的準確率”“一個月至少20%收益”“下跌絕不可能發生”“一個周期下來肯定能把虧損賺回來”“保收益的100%準確率”“只要你按照老師指令操作,一只股就能把費用賺回來”“大概做一個半月收益50%”“兩個月整體收益40%以上”等信息。
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首證投顧部分業務人員通過微信向客戶發送了“這個是我們公司在證監會備案的對公賬戶”“我們的價格是經過證監會統一批準的,你不要猶豫”“老師推薦的每一只股票都在證監會有備案,隨時可查”等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責令首證投顧改正,暫停新增客戶1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首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2019〕76號
北京首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承諾收益。你公司部分業務人員通過微信向客戶發送了“這個票100%成功”“咱們這是100%的準確率”“一個月至少20%收益”“下跌絕不可能發生”“一個周期下來肯定能把虧損賺回來”“保收益的100%準確率”“只要你按照老師指令操作,一只股就能把費用賺回來”“大概做一個半月收益50%”“兩個月整體收益40%以上”等信息。
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你公司部分業務人員通過微信向客戶發送了“這個是我們公司在證監會備案的對公賬戶”“我們的價格是經過證監會統一批準的,你不要猶豫”“老師推薦的每一只股票都在證監會有備案,隨時可查”等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暫停新增客戶1年。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規定,切實提高公司合規管理水平,在暫停期內按月向我局報送整改進度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7月16日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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