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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保險遭監管 存險種歸屬不當等18宗違法違規

            2019-07-24 11:42:21     來源:中國經濟網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顯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備案產品含涉車責任,違反關于備案產品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二是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未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社會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三是險種歸屬不當;四是條款要素不完備、不合理;五是部分免責內容未作出明顯提示;六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七是精算報告包含要素不完備、不合理;八是費率厘定數據和數據來源的有效性不足;九是可行性報告內容不完整;十是備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一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十二是備案表填寫不規范或與系統不一致;十三是條款名稱命名不規范;十四是健康險保險金額設定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不充足;十五是附加險混入主險一同備案;十六是條款出現文字或格式錯誤;十七是保險責任不清晰、不明確;十八是費率、調整系數或計算公式中出現錯誤。

              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第一條,《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第三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保監發〔2017〕2號)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19號)中負面清單第二十四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并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公司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機構使用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

              當事人: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501號第26、27、28層

              法定代表人:陳勇

              前期,我會組織開展了第二次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備案產品含涉車責任,違反關于備案產品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二是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未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社會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三是險種歸屬不當;四是條款要素不完備、不合理;五是部分免責內容未作出明顯提示;六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七是精算報告包含要素不完備、不合理;八是費率厘定數據和數據來源的有效性不足;九是可行性報告內容不完整;十是備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一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十二是備案表填寫不規范或與系統不一致;十三是條款名稱命名不規范;十四是健康險保險金額設定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不充足;十五是附加險混入主險一同備案;十六是條款出現文字或格式錯誤;十七是保險責任不清晰、不明確;十八是費率、調整系數或計算公式中出現錯誤。以上事實有你公司報送的條款費率等材料為證。

              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第一條,《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第三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保監發〔2017〕2號)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19號)中負面清單第二十四條等規定。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并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我會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6日

            (責任編輯: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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