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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支持國外成熟穩健財富機構進入

            2019-07-21 04:03:57     來源:北京青年報

              7月20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宣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遲”的原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推出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其中,3條涉及央行,7條涉及銀保監會,1條涉及證監會,包括“鼓勵”“允許”“支持”“取消”“放寬”“時間點提前”等措施。證監會、銀保監會、央行多個部門對措施進行了解讀。

              證監會

              外資股比放寬至51%政策已落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提前至2020年取消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等措施表示,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2018年中國宣布將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公司的外資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三年后不再設限。

              目前,外資股比放寬至51%的政策已落實落地,證監會于2018年發布實施了《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已先后核準設立4家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不少外資機構對加大對華投資、參與中國資本市場建設發展表達了積極的意愿,開放政策效果和各方反應良好,為加快推進證券基金期貨行業對外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

              央行

              引入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有利規范金融市場

              據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人民銀行會同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穩步推進信用評級對外開放。下一步,人民銀行、證監會將進一步推動評級領域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外資評級機構的業務范圍,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全部類別信用評級業務,提升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促進中國金融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針對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負責人指出,目前,已有6家外資銀行取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和承銷業務資格。經研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通過市場評價取得A類主承銷業務資格,業務范圍從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擴展至債務融資工具全部品種。同時,考慮到外資銀行境內外母子公司業務聯動的特點,將進一步在規則層面加大對外資銀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該舉措正在履行相關程序,近期將正式對市場發布。

              關于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問題,負責人指出,目前,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QFII/RQFII、直接入市、債券通等多條渠道入市投資,有效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差異化投資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給同一境外投資主體在市場準入、債券過戶、資金劃轉等方面造成不便。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提升投資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開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債券和資金賬戶。

              銀保監會

              優化金融領域外資營商環境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銀行業保險業最新公布的對外開放措施對媒體表示,在設立理財子公司方面,銀保監會將指導有條件、有意愿的銀行加強與相關外資金融機構主動接觸,持續鼓勵和引導銀行理財子公司做好引進外資工作。

              在設立理財公司方面,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前期可采取試點方式,優先支持國外市場公認的成熟穩健財富管理機構進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幣資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幣長期資金。

              在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方面,允許外資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體類型,增強市場活力,引入成熟養老金管理經驗,提升養老金投資管理水平。

              在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方面,在積極支持現有貨幣經紀公司的中外資股東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行確定外資股比。同時,在綜合評估新設貨幣經紀公司對現有市場競爭格局影響的基礎上,穩妥推進外資新設貨幣經紀公司。

              在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過渡期時間節點方面,取消外資壽險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優質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引入更加先進的經營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壽險產品,增強壽險市場活力,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好的服務。

              在境內保險公司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方面,銀保監會將抓緊修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落實開放措施。

              在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方面,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為具有經營特色和專長但經營年限不足的外國保險公司來華創造了條件,有利于進一步豐富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專業服務,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11條措施以“允許”“支持”為主

              涉及央行的措施包括

              1。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2。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3。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涉及銀保監會的措施包括

              4。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5。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6。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7。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8。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9。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10。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涉及證監會的措施包括

              11。將原定于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

            (責任編輯: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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