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ck id="6sua3"></track>

  • <menuitem id="6sua3"></menuitem>
  • <menuitem id="6sua3"></menuitem>

    <progress id="6sua3"><bdo id="6sua3"></bdo></progress>
    <samp id="6sua3"></samp>

        1. <samp id="6sua3"></samp>

            “大爺拿13元買車”是網劇?別拿誠信“開玩笑”

            2019-07-15 16:34:05     來源:光明網

            “12.98元賣車”,法治市場容不下欺詐消費者的小聰明

             作者:歐陽晨雨 法律學者

             聰明反被聰明誤。近日,一段“大爺拿13元買車”的視頻在網絡上傳播。視頻中,一家4S店打錯賣車廣告,把“12.98萬元”誤寫成了“12.98元”,大爺真用12.98元買車,結果逼哭了銷售人員。經新京報記者核實,事發于河北秦皇島騰奇名爵4S店,工作人員稱該視頻是拍攝網劇,視頻中的人均為群眾演員。7月11日,河北秦皇島市監局微博通報稱,騰奇名爵4S店“12.98元”廣告涉欺詐,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停止此類銷售。

             地球人都知道,區區12.98元吃頓便宜快餐還差不多,根本就買不來汽車。從基本常識來判斷,一家品牌汽車4S店,再馬虎、再疏漏,也不可能跟自己的商譽和金錢過不去,在賣車廣告中出現把“12.98萬元”誤寫成“12.98元”的低級錯誤。就算把“12.98萬元”寫成了“12.98元”是拍網劇不該當真,那么該店在秦皇島市投放3500輛出租車廣告,同樣將“名爵國六12.98萬”的廣告詞打成了“名爵國六12.98元”,又該怎么解釋呢?

             對于涉事的4S店,如果是原價12.98萬元的商品,僅以12.98元售出,不僅是自己吃了“暗虧”,還有違法之嫌。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如果該4S店只是為了招攬生意,在一番炒作之后又拒不執行該價格,同樣構成違法。因為《價格法》明確嚴禁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在《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也有禁止“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等內容。

             或許,在涉事的4S店看來,在廣告中把“12.98萬元”寫成了“12.98元”,大不了也就是承認“誤寫”,讓員工背個鍋也就不了了之。問題是,這樣的低級“失誤”,根本經不起嚴格的推敲。況且,從法律上來講,員工的職務行為,后果應由企業來承擔。所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價格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有權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停止此類銷售,此外還可以責令其消除影響,處以一定罰款。

             還應看到的是,名爵汽車的廣告炒作行為并非孤例,此前該品牌就曾在網絡上發布“黑色名爵6轎車與高鐵列車追逐競駛”的視頻。高鐵最高時速可達350公里,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限速也不過120公里,如何能跑過高速列車?汽車跑不過高速列車,就是廣告欺詐;就算汽車跑過了高速列車,該廣告也是變相宣傳產品速度,這樣誘導消費者超速駕駛的行為,也違反了《廣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治是市場的基石。對于一家企業,與其絞盡腦汁,打法律的擦邊球,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不如嚴守法律的紅線,做一家遵紀守法的企業,而這是消費者更看重的品質和企業精神。“12.98元賣車廣告被查”,該吸取教訓的,不僅是這家名爵汽車4S店,也是所有的市場主體。

            科技新聞傳播、科技知識普及 - 中國科技新聞網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微信公眾號
            微博

            免責聲明

            中國科技新聞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推薦閱讀
            已加載全部內容
            點擊加載更多
            www.97s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