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的朋友圈里,華為的兩封信刷屏了。
一封是華為總裁辦致員工的一封信,強調對極端情況華為早就有準備,任何艱難困苦,都不能阻擋華為前進的腳步。
另一封是華為海思女總裁何庭波致員工的一封信。她告訴世界,很多年前,華為就已經開始為日后可能出現的封鎖局面進行著準備,為包含芯片在內的很多公司產品零部件打造“備胎”,準備著“planB”。
言語悲壯,但絕不屈服。在“短視思維”橫行的當下,這種“長遠眼光”顯得尤為可貴。
一“芯”激起千層浪,也激起我們的思考。華為如此硬氣,靠的是什么?用當下最流行的話概括之,便是“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對自主創新堅定不移、對光明未來孜孜以求、攜美好初心行穩致遠。
這背后,是設計科學、穩定平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在保駕護航,是深謀遠慮、洞察秋毫的靈魂人物任正非在領航掌舵,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這足以引起中國企業界和政府部門的深度思考和高度關注。
靈魂人物是企業的精神支柱
我是華為的頭狼,華為人是一群狼,每個人都具有狼性,作為領袖的頭狼有多勇猛,這個狼群就會多壯大。——任正非
言簡意賅,句短理深,放之四海而皆準。凡是成功企業都必然會有一個靈魂人物,比如蘋果公司的喬布斯,可口可樂公司的唐納德·基奧,微軟公司的比爾·蓋茨。
永遠保持危機感、對成功充滿饑渴感、不停向前奔跑……是他們共同的特點。在他們的帶領下,員工相信公司一定會有更美好的明天,這是一種信念,更是一種偉大的信仰。
移動互聯網時代,蘋果公司是無畏的霸主。偉大的誕生源于對PC的深度洞察。
?少年時期的喬布斯對笨重的惠普電腦產生了濃厚興趣,在車庫成立蘋果公司后研制出了“蘋果Ⅰ號”個人電腦。
1976年,“蘋果II號”面向公眾銷售并大賣。1980年蘋果公司順利上市。上市后,喬布斯開始大手筆布局Lisa數據庫建設和Applelle發布。
由于Lisa數據庫開發成本高、市場售價高,短期內對公司利潤形成拖累,在占用大量研發經費后,董事們和總經理開始歸罪于喬布斯的經營之道,并把他在公司的經營大權“拿掉”。
在幾次想奪回權力未果后,喬布斯便在1985年離開蘋果公司。1996年,蘋果公司深陷市場份額嚴重縮減的漩渦。離場蘋果公司11年后,喬布斯在危難之時回歸。回來后的喬布斯大刀闊斧改革,開始研發新產品iMac和OSX操作系統。
從此,蘋果公司的技術創新突破一發而不可收拾。當然,剩下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
沒有靈魂人物的企業是難以勝出的企業。——德魯克
保持穩定是公司治理的關鍵
中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表現在機構法定、職權法定以及特定職位法定。
具體來看,機構法定指的是我國公司法組織機構吸收了憲法三權分立精神將之分為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職權法定體現在公司法對“三會”的職權進行了列舉,導致公司控管權在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被強行分割。
特定職位法定指的是以固定的某一職位擔任者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這樣的規定在學界也提出不同觀點,認為現實生活中法定代表人往往會超越董事會和其他機構成為中國企業獨特的控制者,會導致“經理層中心主義”的濫觴。
一家企業的優秀創始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因為控股權不斷變更不但不利于穩定企業內部管理,使得企業陷入無休止的內部斗爭,還阻礙了企業的技術研發、市場擴展、業務發展等工作。
從更深層次來說,控制權不斷更迭導致的企業不斷易主將使企業很難形成具有本企業特色的企業文化和企業精神,而這種精神層面的軟約束是推動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是創始人創立公司并控制公司發展至今,此后通過上市融資方式推動公司迅速發展的。那么,馬云是如何做到穩抓公司控制權確保公司穩定快速發展的?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主要是通過“合伙人”這個獨特的權力機構,維持保證創始人和管理者的控制權。合伙人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每年都會引入新人更新合伙人團隊,只要滿足合伙人條件,經過篩選都有機會入選合伙人團隊。
合伙人對董事會席位擁有排他提名權,而為了確保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權能在股東大會上順利通過,阿里巴巴集團與馬云和蔡崇信、軟銀和雅虎簽署協議(這些投票協議在上市之前就一直存在)約定相互支持。
雖然馬云和蔡崇信這兩位創始人持有的股票不多,但是通過合伙人制度和投票協議,有力保證了馬云和蔡崇信等高管層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實際上,阿里巴巴的這種合伙人制度是一種變相的雙重股權制度,雖然創始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較低,但是創始人依舊享有較高權重的決策權。
探索有作為的企業創始人保持控股權意義重大
對企業來說,穩定健康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優秀的創始人就像驅動其快速平穩發展的兩個輪子,缺一不可。公司創始人要維持控制權,保持公司持續穩定發展,不僅需要公司內部制度完善、股權結構合理,還依賴于公司所在的外部制度環境。
首先,打鐵還需自身硬。我們知道,在大量的反收購策略中,很多都是通過公司章程來限制“野蠻人”的收購行為。在公司法中,公司章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為企業自治提供充分保障的契約約束。
企業可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創始人的一票否決權,加大核心創始人的股權控制力度。抑或實行多數條款約定,即某些特殊事項在公司章程中單獨約定2/3以上更高的表決權等都可以起到很好的事前防御效果。
其次,增加合并成本。公司可以通過增加合并成本的方式阻止敵意收購的收購方,使創始人牢牢掌握控制權,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發展。這要求公司的高管們具有未雨綢繆的策略,提前為未來可能發生的最壞結果做打算。
一般敵意收購的收購方在完成收購之后,會辭退被并購方原有的管理層。所以,被并購方在并購中如果處于不利處境時,可以通過擬定條款對被辭退的管理層進行高額補償:若公司被收購之后新的控制方辭退現有管理層,被解雇的管理層每人將一次性獲得豐厚的“辭退福利”。
這筆巨額“辭退福利”是收購公司在完成收購之后被必須要求支付的收購成本。如果收購方沒有充足的資金,那么其在支付了這筆巨額“辭退福利”之后將會陷入財務困境,這樣的并購成本將使敵意收購的企業望而卻步。
最后,開放雙重股權。資本市場需要突破同股同權,開放雙重股權結構。由于法律的硬性規定,我國的上市公司不可能實行合伙人制度或者雙重股權結構。
在當前形勢下,建議盡快確立法律法規制度框架,使雙重股權結構有法可依,且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盡量放寬立法和監管制度的框架空間,為后續制度完善提供可操作空間。
同時,先行推動試點工作,積累實踐監管經驗。雙重股權結構有效運行離不開外部監管,監管部門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需要面對和衡量的不僅是雙重股權結構本身對股東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影響,也包含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影響,而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需要根據市場的有效程度、投資者成熟程度、法律環境以及其他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判斷,需要不斷積累監管經驗,完善證券配套法規,優化雙重股權結構制度安排。
還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中國資本市場特點的監管制度。例如,靈活設置雙重股權結構的適用范圍,限定為有客觀需求的企業;采用新老劃斷方式,限定IPO之后不可新增或變更雙重股權結構安排;增強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防止發生投資爭端或者雙重股權結構工具濫用;針對雙重股權結構問題的專業性,建立專門的訴訟仲裁制度和有效的維權制度。
總的來看,適宜的股權結構不僅能使創始人掌握控制權,還能保障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激勵管理層的積極性,使公司在穩定環境中穩步發展壯大。
但是在現實資本市場中,很難達到這種理想的狀態,這時就需要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與政府的“看得見的手”加強協作,一邊是資本市場通過優勝劣汰的機制篩選合適的股權結構,另一邊則是通過監管機構和政府出臺法令法規懲處遏制居心不良的惡意收購、公司內部治理混亂現象。
尤其重要的是,要通過政府與市場的雙管齊下,使企業家有更多的安全感、榮譽感、獲得感,讓他們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充分發揮企業家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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