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商報-紅星新聞
5月3日,家住成都的巫女士就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其于2018年6月15日在位于溫江區金馬鎮的“東原·西岸”樓盤購入的兩間一層商鋪中,被收取了高達52萬元的“服務費”。
巫女士稱,按照合同,兩間商鋪總價200余萬,但購房時,除了按揭貸款100萬外,自己還為此支付了150余萬包括首付在內的各項錢款。巫女士手中的收據顯示,多出合同價的該筆52萬元經兩次刷卡支付,每筆26萬,“收款事由”顯示:“服務費”,而該筆錢并未在購房合同中呈現。
目前,巫女士已將此情況向開發商進行反饋,并希望得到一個解釋和退款。
巫女士提供的兩張收據顯示的“服務費”字樣
購房者
購買商鋪
總價200余萬 貸款100萬元 付了150余萬
5月3日,巫女士向記者介紹了她的購房經歷。
2018年5月前后,巫女士得知了這個位于成都溫江金馬鎮的“東原·西岸”樓盤。經過考察,她和丈夫做出了決定,計劃認購該樓盤三期16號樓一層的109號、111號兩間商鋪。2018年6月15日,巫女士簽下購房合同,并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內的各項錢款。
合同顯示,兩間商鋪建筑面積分別為63.48和58.87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為18138.56元,商鋪總價款以套內面積計算,前者最終計價100余萬,后者相當。兩間商鋪合同總價合計200余萬元。
巫女士介紹,認購商鋪時,購房者之眾,自己還曾擔心搶不到。原本5月就應付款簽訂合同,但因為資金情況,還曾支付了定金,填寫了一張特殊事項申請表,申請延遲簽約、支付首付和按揭貸款。
巫女士稱,為了買下這兩間商鋪,自己不僅作為主貸款人,與丈夫一起按揭了100萬元貸款,此外,還支付了150余萬包括首付款在內的款項。
開發商成都東原海納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的“房屋銷售專用收據”顯示,兩間商鋪首付分別為52.4萬元(含3萬定金)及48.8萬元(含3萬定金),兩者合計101萬余元。
除此,另有兩張手寫“收據”記載,巫女士和丈夫還分別以“刷卡”方式支付了兩筆26萬元。收款事由為“服務費”,收款單位則變成了“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由此,巫女士實際為其購買的兩間商鋪共計付出了250余萬元,而該筆52萬“服務費”卻并不在合同中。
巫女士與銷售人員的微信交流
銷售人員
52萬服務費
就是之前的“工程款”
巫女士介紹,付款時并未留意到“首付款”與“服務費”票據上的簽章差異,稱均是在銷售人員帶領下進行的支付。
最開始,巫女士也曾對該筆錢產生過疑問,畢竟不是小數目。銷售人員向其解釋道,該筆錢是“工程款”。“他們說不影響購房。”巫女士稱,自己最終還是似懂非懂地付了款,“我也害怕搶不到,還是把錢給交了”。
記者看到,巫女士手上的這份由當初簽下“東原·西岸特殊事項申請表”中,對于延期完成簽約、支付首付、辦理按揭的相關事項說明中,對于錢款的記載和構成顯示為:“109號,首付524237元+工程款260000元;111號,首付488404元+工程款260000元”。但該筆“工程款”在后來的收據中則以“服務費”被收取。
天眼查顯示,“服務費”收取單位“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實繳資本10萬元,其經營范圍則主要與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營銷策劃相關。
近日,一則關于手續費超過購房款的新聞報道出現在了巫女士的手機屏幕中。“新聞報道的情況跟我的情況幾乎是一樣的。”巫女士介紹,其隨即找出了當初購房的合同和相關票據,而票據所記,自己所出的“服務費”合計高達52萬元。“為啥子我們買房還要承擔服務費,這不公平!”
巫女士隨后將新聞報道和自己的質疑發給了當初的置業顧問王先生,對方回復稱,新聞中的是服務費高于房款,而他們只是“工程方便于回款的部分”,只是占其中一部分,“這邊是這樣的”。
開發商
將與購房者直接溝通
“服務費”具體詳情還需了解
5月3日,記者來到了溫江金馬鎮的“東原·西岸”銷售中心,并找到了當初為巫女士辦理購房手續,協助其完成支付的這名銷售人員王先生。對于巫女士的購房,王先生稱的確是自己的客戶,對于“服務費”問題,其則回應并不清楚。隨后,叫來了現場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員。
對于記者關于巫女士購房過程中的“服務費”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將與客戶本人溝通,其余問題需要接到公司通知才能回答。記者提出,“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與開發商之間是何關系時,該男子表示“我怎么知道這是個什么公司”。
記者提出,希望能夠對為什么要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內容如何,服務了什么等問題進行回答時,對方則表示,需要聯系“知情人”才能回答,要記者留下聯系方式。記者提出,當初是由王先生帶著巫女士進行的辦理,難道不知情嗎?該男子及王先生兩人則先后表示:“我們只是按照我們公司銷售正常的流程走的。”
“那流程中是否有交服務費的流程呢?”記者問。兩人則均未正面回答。走出銷售中心,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到了“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聯系方式,幾番嘗試后,一名女工作人員接聽了電話,對方稱系公司財務,公司與“東原·西岸”有合作,而對于“服務費”具體詳情,其表示不清楚,隨后掛斷了電話。
最后,記者又通過巫女士提供的電話聯系上開發商一名責任人,其表示未在售樓部,但已與巫女士聯系,同時稱將與巫女士直接溝通處理,不需媒體參與。而對于“服務費”的詳情,該負責人稱暫無法向記者說明,“我要先了解才知道。”
律師說法
“服務費”涉嫌違規違法
購房者可主張退還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表示,在巫女士購買商鋪過程中,從票據合同來看,所支付費用分別支付給了開發商“成都東原海納置業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前者為合同約定的房款,后者為“服務費”,又都是在售樓部財務室進行的支付,兩家公司必然是有聯系的,后者應該是代銷角色,系一家房產經紀公司,實質為中介性質。
張小軍介紹,現實中房地產經紀公司一般會讓購房者簽訂高于開發商實際銷售額的認購書,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房產經紀公司則向購房者收取所謂的“顧問費”、或“工程款”等,賬目上則并不會載入合同。而購房者多少則會在認購過程中被誤導或被隱瞞欺騙。
張小軍認為,在此案中,如果房地產經紀公司隱瞞購房者、收取“服務費”、“工程款”,首先涉嫌違法。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于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的規定,即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張小軍說,我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則認為,在此案中,“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應當是一種代銷角色,系代銷售的銷售公司。而如果開發商與銷售公司是代銷關系,銷售公司僅是開發商的代理人,其應當在代理權限內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合同價款,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并未建立居間關系或其他合同關系,銷售公司無權向購房者收取“服務費”等其他費用。若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建立居間關系,其也應當與購房者簽訂居間合同,明碼標價,否則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額“服務費”。
對此,兩人均認為,購房者可以要求返還這筆“服務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實習生 伍偉欣 攝影報道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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