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8日發布《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下稱《通知》)稱,支持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
《通知》指出,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堅持權責明晰分類授權,按照功能定位、管理水平等企業發展實際情況,一企一策地對國有企業分類授權;堅持放管結合完善機制,加強清單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
《通知》明確,到2022年,基本建成與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出資人代表機構與國家出資企業的權責邊界界定清晰,授權放權機制運行有效,國有資產監管實現制度完備、標準統一、管理規范、實時在線、精準有力,國有企業的活力、創造力、市場競爭力和風險防控能力明顯增強。
在優化出資人代表機構履職方式上,《通知》稱,實行清單管理,制定出臺出資人代表機構監管權力責任清單,清單以外事項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清單以內事項要大幅減少審批或事前備案;強化章程約束,依法依規、一企一策地制定公司章程,規范出資人代表機構、股東會、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發揮董事作用,出資人代表機構主要通過董事體現出資人意志,依據股權關系向國家出資企業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選;創新監管方式,出資人代表機構以企業功能分類為基礎,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授權放權,切實轉變行政化的履職方式。
《通知》提出,在選人用人和股權激勵方面,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支持所出資企業依法合規采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分紅權、員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開展股權激勵,股權激勵預期收益作為投資性收入,不與其薪酬總水平掛鉤。支持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
在工資總額和重大財務事項管理上,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自主決策重大擔保管理、債務風險管控和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
在監督監管體系方面,《通知》強調,通過健全制度、創新手段,整合監督資源,嚴格責任追究,實現對國有資本的全面有效監管,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包括搭建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平臺;統籌協同各類監督力量;健全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等,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