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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發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

            2019-04-20 08:02: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發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徐昭 昝秀麗 

              

              4月19日,證監會發布《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三)》,對未來經營收入類ABS產品現金流來源、專項計劃期限要求以及現金流歸集和收益分配方面要求作出明確。

              此次發布的監管問答指出,基礎設施收費等未來經營收入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其現金流應當來源于特定原始權益人基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國家政策鼓勵的行業及領域的基礎設施運營維護,或者來自從事具備特許經營或排他性質的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設施,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所形成的債權或者其他權利。

              對于電影票款、不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的入園憑證等未來經營性收入,不得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物業服務費、缺乏實質抵押品的商業物業租金(不含住房租賃)參照執行。

              管理人、現金流預測機構應當對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專項計劃”)存續期內維持基礎資產運營必要的成本、稅費等支出進行合理、謹慎地測算,并在計劃說明書、現金流預測報告中披露相關測算的假設及結果。

              專項計劃期限要求方面,監管問答指出,在符合去年6月份發布的《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關于專項計劃期限規定的前提下,專項計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中,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于PPP項目,或者交通運輸、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可以適當延長。

              現金流歸集和收益分配方面,監管問答明確,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應當全額歸集至專項計劃賬戶或管理人有效監管的賬戶。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分配應當按照相關規則和流程要求通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管理人應當合理設置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留存機制,以保障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內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分配。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分配期間收益的方式及對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本息覆蓋率的影響,并應當針對原始權益人或資產服務機構經營情況出現不利變化等情形合理設置次級資產支持證券收益分配方式調整的信用觸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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