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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擬于9月1日實施

            2019-04-19 04:35:14     來源:證券日報

              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擬于9月1日實施

              ■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4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體現耕地占用稅法的立法宗旨,加強耕地保護。二是在概念上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基本一致。三是在內容上與現行耕地占用稅政策保持銜接,基本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一致,并將行之有效的稅收政策上升為部門規章。四是在操作上按照稅法的規定,明確稅收征繳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為征收機關和納稅人提供便利,使稅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見稿》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稅法中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從嚴保護耕地,并便于操作和理解,《征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復墾條例》有關精神,明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占用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考慮到實際占用耕地中既存在經批準占地,也存在未經批準占地,兩種占地都應征稅,《征求意見稿》明確稅法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耕地占用稅現行政策執行的口徑為基礎,《征求意見稿》對稅法中規定減免稅的“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的具體范圍作了具體規定。

              考慮到稅法將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不影響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并與稅法相銜接,《征求意見稿》擬與稅法同步施行。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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