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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重點針對同股不同權

            2019-04-17 23:01:57     來源:中國證券報

              科創企業上市困擾又解決一個!證監會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點針對“同股不同權”

              原創: 徐昭 昝秀麗 

              4月17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圍繞存在特別表決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范、落實《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8處修改和完善。

              專家認為,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順應新形勢,特別是在我國科創板啟動背景下,有利于吸引優秀的科創企業在國內交易所上市。

              對存在特別表決權公司作出規范

              特別表決權,又稱為“不同投票權”或“雙層股權結構”,常見通俗說法為“同股不同權”。采用特殊投票權機制的公司股份會分為投票權不同的普通股,通常命名為A股和B股。其中A股為一股多票的超級投票股(每股投票權通常有2-20張),不能隨意轉讓,轉讓需放棄投票特權,先轉化為普通投票權股票。它通常為創始團隊所持有;B股則為一股一票,在市面上可以正常流通。通常而言,A、B股在分紅上的權利是一致的。

              香港聯交所2018年準許不同投票權架構(AB股)企業上市,之后小米集團和美團點評等公司選擇在香港上市。

              一直以來,內地A股市場不允許特別表決權的存在。

              近期,科創板申請企業中首次出現特別表決權公司——優刻得,引發市場關注。

              本次《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中的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存在特別表決權公司作出規范,覆蓋了包括科創板、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公司。

              根據《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中原證券研究所所長王博認為,新指引對特別表決權上市公司章程作出規范意義深遠,總結來看有三個方面:一是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表決權在行使中應當受到交易所監督規范,不得借助結構性優勢,在交易過程中獲取不公正收益,擾動市場;二是增強信息披露力度。新指引要求將特別表決權的比重、范圍、股票數量、持有人資質、鎖定安排、轉換情形等內容在公司章程中規范并披露,便于投資者在處理分析市場信息中作出理性判斷;三是新指引將公司法與交易所規制對接,法律法規的兼容性增強,雙重約束下,上市公司特別表決權被進一步被規范。

              王博表示,新指引的第十五條第二款對市場將產生顯著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營造良性規范的市場環境。科創板加快落地,作為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的實驗田,既是新機遇,又是新挑戰。對于特別表決權的存在,一方面釋放了市場活力,科創板企業以靈活的方式開展公司治理,提升運營效率,但另一方面,任何特殊權利都應受到約束,特別表決權也不例外,防范金融風險的底線不能放松。新指引為科創板這一新生事物的成長,營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釋放了對上市公司股權治理和交易行為加強監管的政策信號,防止大股東或持有人借助同股不同權的便利和特別表決權,人為干預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因此,鼓勵長期資金入市,理性運作,保護投資者利益,助力資本市場穩健發展是新指引的政策目標。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特別表決權模式廣泛存在于創新型新創企業中,有利于避免企業因為融資過度稀釋股權,導致公司創始人失去對公司的控制。對于新創企業來說,創始團隊是重要的資產,特別表決權的存在有利于新創企業的穩定發展。以前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沒有對特別表決權作出特別規范,很多擁有特別表決權的企業,只好到境外上市。

              潘向東認為,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是為了順應新形勢,特別是在我國科創板啟動背景下,有利于吸引優秀的科創企業在國內交易所上市,在為科創企業提供融資的同時,也可以保障創始團隊對新創企業的控制,從而把精力放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上,既有利于改善我國上市企業質量,加強資本市場對新經濟的支持,也有利于國內投資者分享科創企業發展的成果。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認為,此次證監會規范存在特別表決權上市公司章程,主要是要求公司涉及表決權的制度和交易所的規定要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在行使特別表決權的時候,如發生異議,以交易所規定為準。

              CDR和科創板已試水特別表決權

              針對特別表決權尚未覆蓋A股的現實,2018年證監會曾就《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在規定存托憑證信息披露原則適用《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時,又針對存托憑證及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特點,就存托安排、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等事項作出特別披露要求;對確有不適用的情形,設置了申請豁免機制。在明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保障對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于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同時,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的特殊性,設置了存托憑證持有人單獨表決事項、存托憑證退市回購安排等投資者保護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辦法》令類似“BATJ”等優質新經濟企業通過發行CDR回歸境內資本市場有了一本“說明書”。

              備受關注的是,為了避免上市融資過程中老股東、創始人所持股權比例被稀釋,引起控制權轉移的風險,科創板也為特別表決權設置了多套上市標準。

              1月30日,上交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中明確允許設置差異化表決權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這是A股對于“特殊投票權機制”的首次實踐。

              3月1日,上交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第四章第五節中,則對發行人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等做出具體規定。

            完善股份回購、上市公司治理

              完善股份回購、上市公司治理

              除對存在特別表決權上市公司章程進行規范外,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還圍繞落實《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關要求等方面作出完善,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明確了存在特殊股權結構上市公司章程相關要求。二是根據《公司法》的新規定,完善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明確收購方式、決策程序和股份處理要求等。三是結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上市公司治理實踐,對股東大會召開、董事職務解除、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設置、高管人員任職要求進行完善。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跟蹤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繼續完善公司治理相關規則,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主體盡職履責,切實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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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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