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幾點:
■第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性質。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
謹防套路深 懲治“套路貸” 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記者 張瓊斯 編輯 陳羽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其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昨日在全國掃黑辦的首次新聞發布會上談及“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時如此表示。
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4個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向社會公開發布。其中,《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如何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及如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作出明確規定。
姜偉稱,“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具體看,是以對非法占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性質。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
姜偉說,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例如,不能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
該意見指出,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和軟硬兼施“索債”。
該意見還明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此外,姜偉介紹說,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意見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中介”在內的七類“幫助”“支持”行為的人員作為“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的條件,實現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表示,該意見出臺后,通過宣傳普及、司法運用,可以起到懲治犯罪、教育群眾的作用,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既解決好目前專項斗爭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問題,也有助于源頭防范治理,筑牢社會治理法治根基。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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