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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界定來了:這些行為是“套路貸”

            2019-04-09 20:51:54     來源:上海證券報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4月9日在全國掃黑辦的首次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在這個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向社會公開發布了四個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

              其中,《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如何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及如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作出明確規定。

              本質區別:

              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

              姜偉稱,“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

              具體看,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危害巨大,且已成為黑惡勢力的一種犯罪手段,社會反映強烈。由于‘套路貸’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人民群眾容易上當受騙,司法機關也面臨著甄別難、處理難的問題。”

              《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并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為認定“套路貸”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標準。姜偉表示,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

              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產,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后以種種借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

              可見,“套路貸”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性質。

              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制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占他人財產。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

              “套路貸”制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借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姜偉說,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

              他強調,比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暴力討債或討債時以暴力相威脅。若此類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并不能認定為是“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五大常見犯罪手法

              《意見》指出,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實施七類“支持”行為 

              將成“套路貸”共犯

              姜偉表示,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意見》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中介”在內的七類“幫助”“支持”行為的人員作為“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的條件,實現了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根據《意見》,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制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此外,針對“套路貸”犯罪被害人多、各犯罪環節實施地點分散等特點,《意見》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和并案偵查作出針對性規定,較為全面地列舉了“套路貸”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意見》表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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