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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2018年11月13日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發布以來,就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又一份綱領性文件,明確了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由試點轉為全面實施,為進一步健全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指明了方向。
訴調對接工作機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提出的健全依法維權和糾紛化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等意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對完善訴調對接平臺建設、健全訴調對接制度、創新訴調對接程序、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等提出了系統性指導意見。
主要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意見》提出了多項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本文重點解讀委派委托調解機制、示范判決機制和司法確認機制。
委派委托調解機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證券期貨糾紛的過程中,依法充分行使釋明權,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糾紛。投服中心積極落實《意見》要求,目前已成全國36家中、高級人民法院的特邀調解組織,已承接人民法院委派和委托調解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1548件,成功調解592件,投資者獲賠金額達3221萬元。
示范判決機制是針對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通過示范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等多元化渠道解決糾紛。前不久,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投服中心首次作為第三方專業損失核定機構出庭支持審理,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在審判實踐中推行適用示范判決機制。該機制可以明顯縮短訴訟周期、降低維權成本、增強投資者訴訟能力,有效解決投資者維權難的問題。
《意見》還明確了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投服中心從2015年起已協助糾紛當事人完成多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通過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危機,解決了糾紛易反復的問題,有效提升了調解協議的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下一步,投服中心將繼續加強與各級法院的溝通交流,繼續擴大合作法院數量,鞏固合作法院關系,落實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機制,提高糾紛承接、辦理能力,踐行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推動小額訴調機制和示范判決機制落地,為中小投資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調解服務。
責任編輯:李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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