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源 ○編輯 孫放
深交所近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指南第1號——信用保護合約》(下稱《指南》),細化信用保護工具管理要求,明確信用保護合約業務各環節操作流程。
此前,深交所于今年1月聯合中國結算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此次發布的《指引》和《指南》作為《試點辦法》的配套規則,將有效指導投資者參與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推進相關業務常規化開展。
《指引》在《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從參與者管理、信用保護合約和憑證業務流程、信用事件后續處理機制、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范信用保護工具業務。
具體來看,一是在參與者管理方面,明確了合約核心交易商和憑證創設機構需符合的條件、備案文件要求以及備案流程。二是在合約業務方面,細化合約申報要素、標準保護費率等內容。三是在憑證業務方面,進一步細化憑證創設說明書內容要求、憑證轉讓申報方式和申報要素、暫停和恢復轉讓相關安排等內容。四是在信用事件發生后的結算安排方面,進一步明確信用事件決定日的確定方式、結算時間安排、結算通知書內容要求、實物結算金額和現金結算金額的確定方式等內容。五是在信息披露方面,進一步細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憑證創設信息披露要求、創設機構年度報告內容要求、憑證及合約重大事項披露要求等內容。六是在風險控制方面,進一步細化交易所風險控制和對市場參與者監督管理的相關安排。
《指南》從操作層面進一步明確信用保護合約業務各環節操作流程,包括業務開展前準備、業務流程、信用事件發生后結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確認書模板、信用事件通知書、公共信息通知書和結算通知書參考模板等。
信用保護憑證業務相關指南將根據業務推出時間另行發布。
深交所特別提醒,市場參與者開展信用保護合約業務需注意依法合規等事項。一是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使用標準化協議文本,遵守相關風控指標要求。二是做好各業務環節的報備工作,初期合約業務通過線下開展,交易雙方通過線下訂立交易確認書,核心交易商應在合約達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時前將交易確認書報備深交所。三是嚴格遵守參與者管理的各項要求,市場參與者需滿足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擬成為核心交易商的市場參與者需事前向深交所進行備案。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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