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印發通知,決定開展2018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將向社會公開。
雖然經過各方努力,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體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根治。山東臨沂的老李,就一直在為一筆跑了十年仍沒要回的工錢發愁。
分包方違法違規 農民工為討薪奔波十年
老李是山東臨沂付莊花埠嶺村人,他告訴記者,這十年來,不時會有親友老鄉打來電話,追問十年前的工錢欠款。

山東省臨沂市付莊花埠嶺村村民 李生林: 2009年,經朋友介紹,打電話說工程分承包人王現元有工程,我就帶人去干活。30多個農民工,其中結了一小部分人工費給我,現在還欠我們20多萬。
由于老李年紀最大,和老李一樣的幾個工長都會時常相約來到他家,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去找承包人要工錢。

山東省臨沂市付莊花埠嶺村村民 李生林:還打什么電話,我們直接去他家找他去。
老李他們所說的工程,屬于山東新荷兗日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2009年,他們參與了臨沂、莒南、費縣三個牽引變電所的包工包料施工建設,當年工程就驗收合格,投入使用至今。
然而,由于分包方違法違規,他們至今尚有六十多萬工資和墊付的兩百多萬元材料及設備租賃費沒有拿到。在臨沂費縣,他們找到了當時的工程分承包人王現元。

山東省臨沂市付莊花埠嶺村村民 李生林:十年了,現在都走不動了,這個錢還沒拿到手。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十里堡村村民 徐貞明:這么長時間了,租賃站、模板線、打混土工老劉的錢、徐丙坤的錢和裝飾錢。
山東省臨沂市費縣薛莊鎮聚鑫村村民 韓振:過節的時候,大家都堵我家門,叫我怎么過。

面對著幾位村民多年的追討欠薪,工程的分承包人王現元也一臉的無奈。
工程承包人 王現元:張自彬簽的合同,現在,張自彬也失蹤了,法院也找不到他,但中鐵建電氣化局三公司、二公司提出種種理由,就是不履行,咱執行的錢又停那了。
結算資料涉嫌偽造 法院判決遭遇執行難
簽合同的張自彬是誰,他失蹤了誰來還款,法院已經判決了,為什么老李他們的錢還是拿不到呢?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二、三分公司又在這個事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在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江蘇人張自彬持江蘇新沂建筑公司證照與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公司新荷兗日電氣化改造工程第二、第三項目部分別簽訂了分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了莒南、費縣、臨沂、溫水、朱保站幾個牽引所工程。

工程承包人 王現元:張自彬又轉包給我了,我又找了這伙人干活。中間,張自彬拿了部分工程款走了,他走了以后,我們找項目部要錢,項目部說張自彬領去了。當時,中鐵建三公司領導說,好好干活,錢少不了。但后來,他不這么說了,后來說這個合同不是你簽的,我們應該和張自彬結賬,但是你可以走法律程序。

2013年12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張自彬償付莒南工程價款2511678.22元,被告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二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張自彬償付臨沂、費縣工程欠款6767941.15元,被告中鐵建電氣化第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承包人 王現元:中鐵建三公司以虛假合同,說山東省高院判的數額不屬實,提出異議,他又不向法院提供真實的結算單,就執行不下去了。

執行判決需要出具相應的結算證據。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二三公司,以他們與張自斌之間的工程結算書確定的數額,與王現元所主張的數額不一致為由,提出了執行異議。
記者在這份執行裁定書上看到,執行金額已經分別由2511678元和676萬元變更為了342178.22元和50萬元。而張自彬也在二審前提供了這些結算證明之后,就徹底找不到了人。而在這些結算證明上,不僅沒有制表時間,大多數也只有張自彬一個人的簽名,安全、施工、設備、財務、項目經理等各個工程部門的簽字欄,全都是空白的。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付德歡:這個工程結算書是不真實的。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70號判決,也對該項的結算工程書不予認可。
發包方推諉難追責 農民工工資至今無著落
由于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二、三公司與張自彬拒絕提供真實的結算證據,工程欠款到底還有多少,就無法查清,王現元拿不到工程款項,老李等人的農民工工資結算也遲遲無法得到落實。為此,記者也與這兩家公司進行了聯系。
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法務部部長:這個事情我沒有聽說過,有拖欠民工工資的。這個案件的進展,我們全權委托了律師在進行。
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工作人員:據我們了解,這個案子已經結了,已經履行了我們當時跟他簽的一些勞務合同,現在沒有任何經濟的拖欠。因為他本身是農民工,所有勞務隊的負責人,這個跟我們企業是沒有關系的。

事實上,不管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解釋,都明確指出了發包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表示,有判決卻無法執行,癥結還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判定。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歡慶:法院或是我們的司法實踐,應該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問題,實際上,判決里面就應該去解決這個問題。既然查不明,就應該讓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都應該對實際施工人的所有款項,承擔清償責任。

近年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特別是2016年到2017年增長速度較快。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施行的最新法律解釋當中,專門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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