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IPO原則上須清理對賭協議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松林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3月24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簡稱《問答(二)》)。《問答(二)》對于發行人申報前后新增股東應當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鎖定,實際控制人認定,與PE、VC等機構間的“對賭協議”的處置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以提高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透明度。據悉,《問答(二)》發布后,現階段科創板所需審核標準基本齊備。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后續將根據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補充更新。
中介機構全面核查新股東
《問答(二)》明確,對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
股份鎖定方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3年;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上市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
關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在確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時,應當尊重企業的實際情況,以發行人自身的認定為主,由發行人股東予以確認。發行人股權較為分散但存在單一股東控制比例達到30%的情形的,若無相反的證據,原則上應將該股東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轉A02版)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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