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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保監會:銀行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 對接國際標準

            2019-03-20 07:43:30     來源:上海證券報

              凈穩定資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的比值,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于100%。

              ⊙記者張瓊斯○編輯陳羽

              記者昨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銀保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下稱《辦法》)。

              凈穩定資金比例是銀保監會于2018年正式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新引入的量化指標。凈穩定資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的比值,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于100%。

              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適用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按辦法要求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具體包括以下兩類:一是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二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但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商業銀行。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流動性風險已成為我國銀行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其復雜性、突發性和系統性不斷上升。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此外,根據巴塞爾委員會2015年6月發布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披露標準》,各成員國相關銀行也應對該指標進行信息披露。

              《辦法》對經銀保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核準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下稱高級法銀行)與非高級法銀行提出了不同要求。

              對于高級法銀行,在定量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各項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額;在定性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披露與凈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信息,但不對披露的具體內容作硬性規定,而是列舉了銀行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可以考慮披露的相關信息,如凈穩定資金比例季內與跨季變化情況等。

              對于非高級法銀行,《辦法》采用簡化披露要求,僅對凈穩定資金比例及其分子、分母期末時點數值提出強制披露要求,對各明細項目數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強制要求。

              在信息的披露頻率方面,《辦法》要求高級法銀行按照半年度的頻率,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在官方網站至少保留最近4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對于非高級法銀行,《辦法》要求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和并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定量信息。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首次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時,應披露最近3個季度相關信息,未對歷史數據過度追溯。即商業銀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時,應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3個時點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

              《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保證凈穩定資金比例對外披露數據與監管報送數據之間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說明。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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