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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再推三項存量制度改革 涉及掛牌、摘牌審查

            2019-03-09 07:30:35     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朱茵

              新三板市場對股票掛牌、終止掛牌審查以及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等三項制度作出改革優化。

              昨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下稱“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實施了新制定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審查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掛牌指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申請股票終止掛牌及撤回終止掛牌業務指南》(下稱《摘牌指南》),同時發布了新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南(試行)》(下稱《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指南》),對有關改革內容予以明確。

              為進一步把好“入口關”,明確并穩定市場預期,提高各類主體參與新三板市場的積極性,此次發布實施的《掛牌指引》對新三板股票掛牌審查業務全流程作出了規范,具體內容包括:對掛牌審查全流程進行規范,以審查流程為主線,明確了審查流程的各個環節;規范了審查流程相關時限要求,明確市場預期;聚焦市場關切、明確特殊情形適用,特別是中止審查、恢復審查、重大事項報告等。

              《摘牌指南》在總結市場化摘牌機制與經驗的基礎上,對相關程序要求予以明確,進一步提升了相關業務辦理的規范性,以把好“出口關”,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關于停復牌要求。在原有的股權登記日次日停牌的基礎上,對于已因重大事項或重大資產重組處于停牌狀態的公司,要求公司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披露后,即終止掛牌相關信息首次披露后,至少復牌5個轉讓日,保證投資者在掛牌公司終止掛牌前的退出機會。

              二是規定了不予受理終止掛牌情形。公司申請主動終止掛牌,須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報或半年報,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的,也應在期滿后兩個月內補充披露,保證投資者對掛牌公司基本信息的知情權。

              三是要求主辦券商和律師發布意見。要求主辦券商和律師對相關義務人與異議股東的溝通情況和達成一致的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并發表意見,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自2018年6月新三板發布實施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務制度以來,全國股轉公司已受理申請150余件,涉及約67億股,市場反應良好。此次修訂《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指南》,一方面擴展了業務適用范圍,增加了做市庫存股回售或轉售約定的履行,以及“三類股東”在掛牌公司IPO申請被受理停牌期間的退出等兩類適用情形;另一方面精簡了材料要求,如放寬持股證明文件的時效性要求、取消集團內國有股無償劃轉的行政審批要求、細化相關文件的填報要求等。

              據了解,下一步全國股轉公司將以服務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為出發點,持續推進新三板改革,不斷完善新三板市場基礎性制度,抓好存量制度改革的落地工作,并持續跟蹤和評估制度改革優化的情況,為后續增量改革措施的推出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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