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蕾)生一胎時按照國家規定已享受了30天的生育產假獎勵,那么生二胎時能否再次享受?宋女士在生二胎期間就因為多休了30天生育獎勵假而被單位解雇。昨日,朝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北京市企業的女職工,無論生育一胎還是二胎,無論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規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因此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宋女士賠償金21000元。
宋女士此前就職于北京某裝飾公司。在公司工作兩年半后,2017年6月,宋女士懷了二胎,并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休產假98天。
公司稱,2018年5月23日宋女士產假期滿,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上班,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又休假9天,且未遞交任何請假單。根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休假的按曠工處理,無故曠工7天以上,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6月1日,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宋女士不服,提起勞動仲裁。2018年9月14日,勞動仲裁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宋女士違約金21000元。公司不服起訴。
公司的起訴理由是,依據2018年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產假應為98天。公司認為,二胎不應再享受國家規定的晚婚晚育獎勵30天假期,所以拒絕支付賠償金。
但宋女士表示,她于2015年7月1日入職,應享有128天產假,不存在曠工。
經審理法院認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故北京市企業的女職工,無論生育一胎還是二胎,無論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規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
法院認為,宋女士生育二胎,符合法律規定,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間其尚處于產假期間,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間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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