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世紀經濟報道 楊坪 深圳報道
復牌路漫漫,漢能薄膜發電(0566.HK)選擇主動出擊,告別港股。
2月26日晚,港股上市公司漢能薄膜發電聯合控股股東漢能移動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漢能移動能源”)發布公告稱,漢能薄膜發電私有化方案獲得香港證監會批準,漢能薄膜發電股東將以換股方式獲得新公司股份,并尋求在A股上市。
自此,距離2015年5月,漢能薄膜發電因股價異常波動停牌,已經過去了45個月。
而對于漢能薄膜發電私有化后的回A路徑,伴隨著“科創板”的橫空出世,引發了諸多猜測。
在發布私有化方案當日,漢能薄膜發電官網轉載了一篇媒體報道,再次讓投資者心旌搖曳。
文章內容直言不諱地指出“漢能所從事的薄膜太陽能產業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產業,并在國家七大戰略新興產業中占據六項,完全具備登陸科創板的實力。”
2月27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致電漢能薄膜發電證券部,詢問公司是否將申報科創板上市,接線人員不置可否,僅表示“當前還不方便透露公告外的信息”。
籌備私有化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漢能薄膜發電是一家從事太陽能發電設備生產商,2009年進入薄膜發電行業,借助于港股,曾先后收購了德國Solibro、美國MiaSolé、美國Global Solar Energy及美國Alta Devices等多家知名海外科技公司。
在港股上市期間,漢能薄膜發電市值一度超過三千億港元,成功將實控人李河君推向內地首富的寶座。
漢能薄膜發電并非首個渴望回歸A股的企業,近年來,光伏企業私有化已漸成趨勢。
在其之前,2016年8月1日,天合光能便已完成私有化,2017年11月,晶澳太陽能也完成私有化,目前正在運作通過借殼回歸A股。
“現在很多光伏企業想要私有化回國,大多數是和融資環境有關,因為光伏產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的行業,但這些企業在海外融不到錢,所以選擇了私有化,轉投A股市場。”2月27日,上海一家中型券商電新行業分析師說道。
早前,光伏產業由于面臨政策變動、補貼退坡和產能過剩,大量上市公司徘徊在危機邊緣,尤其是在531新政之后,市場對于光伏產業的質疑之聲此起彼伏。
但相比于海外市場無人問津,A股市場的光伏產業仍具備一定的融資優勢,尤其是在近日海外需求旺盛及國內政策趨于緩和,光伏產業受資本熱捧。
相比之下,漢能薄膜發電在港股市場的境遇卻并不理想。
2015年5月,因估值、業績受到投資者質疑,漢能薄膜發電股價一日暴跌46.95%,隨后漢能薄膜發電又被牽涉出關聯交易、資金鏈及債務問題等,香港證監會強令漢能薄膜發電停牌,并對公司啟動調查。
截至2018年3月,盡管大股東漢能控股已經還清對上市公司48.57億港元歷史欠款,公司還罷免了李河君等五名高管的管理層及董事職位,且積極發展多元客戶,減少對大股東的依賴,但截至目前,復牌仍然沒有期限,公司的資本運作也幾乎停滯。
雪上加霜的是,如果漢能薄膜發電不能在今年8月前復牌的話,將面臨被摘牌、取消上市的局面。
根據港交所2018年8月修訂的《上市規則》顯示,對于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港交所可以對其進行摘牌。其中在新規生效當日已連續停牌長達12個月及以上的,18個月的摘牌倒計時將從生效日期前6個月開始計算。
為了保障投資者利益,漢能薄膜發電選擇了在“大限來臨”之前,主動從港股私有化退市。
回A尚存阻礙
根據私有化方案顯示,要約人漢能移動能源將物色一家即將于內地上市的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用以承接獨立股東的股票;漢能薄膜發電將用現金向特殊目的公司回購所有股份,而特殊目的公司將以相同金額的現金認購未來A股上市公司的新股份,并且使A股上市公司成為漢能薄膜發電的唯一股東。
通過這一方式,獨立股東有機會轉換為A股上市公司的股東,在A股市場進行股份交易。
而從漢能薄膜發電的市值規模、營收水平和所處行業這三個維度來看,其能夠滿足科創板的上市標準。
2018年上半年,漢能薄膜發電的營業收入已經突破了172.23億元,實現凈利潤61.79億元,分別同比增長612.15%和2893.71%,截至目前,漢能薄膜發電總市值約為1648億港元。
但,換股私有化之后,漢能薄膜發電股東真的能松口氣嗎?
2月27日,深圳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證監會調查和漢能薄膜發電私有化是兩回事,但是如果漢能薄膜發電不把香港這邊的事務交代完,一旦這些事務引發了重大負面影響,對漢能薄膜發電返回A股,是不利的。”
事實上,漢能薄膜發電在港股掀起的風波,已經在內地投資者中引起了爭議。
2月27日,上海一家私募機構投資總監在受訪時直言:“其實我們之前和漢能接觸過,但是考慮到他們在港股的‘黑歷史’,這讓我們的投資決策非常謹慎。”
同日,華南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人士也對記者指出:“我覺得漢能薄膜發電的停牌問題,也不算瑕疵,能不能IPO成功主要還是看監管層的態度,如果是負面調查結果,影響肯定不好,另外,之前光伏產業在巨額補貼之下,很多企業被‘養壞了’,我們會比較慎重對待光伏產業的標的。”
(編輯:羅諾)
(本文來自于21財經)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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