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ck id="6sua3"></track>

  • <menuitem id="6sua3"></menuitem>
  • <menuitem id="6sua3"></menuitem>

    <progress id="6sua3"><bdo id="6sua3"></bdo></progress>
    <samp id="6sua3"></samp>

        1. <samp id="6sua3"></samp>

            明確退出機制 基金銷售新規將加速市場出清

            2019-02-25 07:21:53     來源:中國證券報

              基金銷售新規將加速市場出清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徐文擎 李惠敏 

              2月22日,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銷售辦法》首次明確引入退出機制,對不滿足續展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不予續展,同時提高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強化機構主體監管。業內人士認為,這將加速市場分化和出清,一些不具備展業能力、不符合監管規定的小機構料將出局,為合法合規經營的基金銷售機構讓出更大市場份額,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良性循環局面。

              修訂六大方面

              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個人投資者有效賬戶數已達6億。與此同時,2013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需要,亟須予以調整。因此,此次發布的《銷售辦法》在原有基礎上作了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具體看,此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銷售業務邊界,將各類服務主體納入監管;二是整合優化公募基金銷售牌照注冊條件,強化公募基金銷售作為金融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強化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服務;四是強化對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內控與風險管理要求;五是推動提升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通過資產配置等服務引導客戶長期投資;六是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下發的三個文件中專門包含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特別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做了進一步要求。與此前的規則相比,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禁止性規定中將原辦法中涉及宣傳推介的核心予以保留,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調整,尤其是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語言表述,也指出一些禁止性要求,例如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表述。

              利于市場出清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認為,與以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相比,《銷售辦法》最大的幾個變化在于:強化主體監管、提高準入門檻和引入退出機制、嚴監管將加速市場出清。

              他表示,《銷售辦法》在2013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善,調整了規章名稱,突出了“機構”二字,重點強化對銷售機構的規范和管理,更加強調了監管的主體。同時,提高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門檻,除滿足一般注冊條件外,還需滿足部分特定注冊條件。其一,獨銷機構的注冊資本金由過去的2000萬提高至5000萬。其二,在老辦法中,基金銷售機構的注冊登記在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可,現在一分為二,銀行、券商等持牌類機構可以在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注冊登記在證監會。其三,對股東、實控人、風控人員的穩定性及其他要求都進一步提高,例如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運作規范穩定等。

              “一些知名互聯網公司也是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大股東,但如這些互聯網公司不能連續3年盈利,旗下的基金銷售恐也受到影響。”一家獨銷機構的總經理特別提到,“這條要求可能也提醒了部分互聯網公司要專注主業,業務條線不宜一味鋪得過大。”

              另外,首次引入退出機制,這也被業內人士認為是《銷售辦法》中最核心的重點。《銷售辦法》中提到,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如在期滿后希望繼續從事該業務,需在期滿前6個月提出申請,每次續展3年。并且,《銷售辦法》中明確了“不予續展”的條件,包括“最近一年度基金銷售日均保有量(貨基除外)低于10個億”、“累計虧損超過實繳注冊資本70%”、“連續兩年被采取暫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未得到有效整改”等。“10個億的要求最關鍵,此條一出,一批獨銷機構的牌照恐將不保,代銷基金只有個位數的景象,以后可能不復存在。”上述資深業內人士指出。

              “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僅可以促使各家基金銷售機構回歸合法、正當銷售的同一‘起跑線’,杜絕過往一些‘以獎促銷’的錯誤手段;還可以加速基金銷售市場的出清,減少‘劣幣驅逐良幣’的行業亂象,使合規銷售機構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述獨銷機構的總經理說。

              預留發展空間

              《銷售辦法》在進行六大方面修訂的同時,也為獨銷機構銷售理財產品、引入外資股東等預留了發展空間。例如,針對獨銷機構能否賣理財產品仍有待明確。征求意見稿中表示,立足當前獨銷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際能力,適度規范獨銷機構展業范圍,原則上限定于公募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同時為其后續依照我會有關規定開展其他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此外,征求意見稿的最后部分提到私募基金,也是對老辦法的補充,明確基金代銷機構可銷售私募基金以及對私募類非標產品銷售的介紹。在當前金融對外開放的背景下,征求意見稿中多次提到“境外股東”,未來或可能出現外資占股的獨立第三方基金代銷機構。

            責任編輯:陶然

            科技新聞傳播、科技知識普及 - 中國科技新聞網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微信公眾號
            微博

            免責聲明

            中國科技新聞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推薦閱讀
            已加載全部內容
            點擊加載更多
            www.97s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