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丹
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了兩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資管”)訴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東港集團”)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涉案的違約債券分別為“15丹東港MTN001”和“13丹東港MTN1”,原告光大資管要求被告丹東港集團立即支付債券本息,并支付違約日至實際償還日期間的違約金。
以“15丹東港MTN001”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為例,光大資管有6只資管計劃踩雷該只債券,涉案本金2億元,利息1200萬元,合計本息2.12億元。被告對原告提出的償還本息的訴求無異議,表示正在積極籌措償債本金,爭取盡早償還。
涉案雙方在違約金的計息方式上存在爭議,原告提出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計息利率計算,而被告認為出資方的實際損失僅為銀行利息,主張按照銀行間市場1至5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庭審中雙方對此未達成一致意見。本次公開審理并未作出判決,法官宣布將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總部位于遼寧省丹東市,為中外合資企業,目前主體信用評級為C級。目前,丹東港集團存續的7只債券全部違約,已實質違約債券余額高達79.5億元。此外,丹東港集團于2018年3月12日發布一則《涉及重大仲裁及資產查封的公告》,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共計查封丹東港集團約48.9億元的財產。
某券商資管業務部人士認為,對于幾乎沒有還款能力的債券發行人,券商資管存在即使勝訴也追不回錢或僅追回一部分資金的風險,資金的實際損失大概率將由委托方(即出資方)承擔。“在信用債違約持續暴露的情況下,預計會有更多券商資管采取追償措施,而訴訟由于周期較長其實是下下策。”上述資管業務人士表示。
記者通過梳理2019年以來券商發布的涉訴公告,發現券商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踩雷的案例頻頻出現,除了債券違約,還有不少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
1月29日,西南證券公布了作為“西南證券互利通8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踩雷東方金鈺股票質押糾紛案的裁判結果。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融資人云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東方金鈺第一大股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西南證券支付融資本金3億元及融資利息618.3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西南證券表示,公司作為上述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僅嚴格遵照委托人指令處理相關事務,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委托人實際承受。
2月13日,華安證券也公布了公司(代資產管理計劃)涉及訴訟的最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股票質押違約方蔣九明(順威股份第一大股東)的上訴,維持原判,由違約方償還本息及違約金并承擔訴訟費。對于該案對公司經營造成的影響,華安證券表示:“該資產管理計劃對債務人蔣九明的債權權益實際歸屬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委托人實際承受。”
昨日,中投證券發布其最新涉訴公告,公司作為“中投證券融通資本股票質押4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根據委托人指令,向侯建芳及其配偶提起訴訟,該案已獲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由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涉案金額5.48億元。中投證券在公告中明確表示,本次訴訟活動產生的費用或損失不由中投證券承擔,委托資產獨立于中投證券的自有財產,不涉及中投證券自有資金。
某券商非銀分析師表示,對于僅作為通道業務來開展的券商資管計劃,委托方一般已經把投資項目定好,券商作為管理人實際上進行的是被動管理,如果投資標的出現違約,實際損失一般情況下由委托人承擔。對于券商資管主動管理的資產,在打破剛兌的背景下,實際損失也應該由投資人承擔。不過在實際運作中,券商資管往往會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券商資管也可能主動承擔一部分損失。
責任編輯: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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