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ck id="6sua3"></track>

  • <menuitem id="6sua3"></menuitem>
  • <menuitem id="6sua3"></menuitem>

    <progress id="6sua3"><bdo id="6sua3"></bdo></progress>
    <samp id="6sua3"></samp>

        1. <samp id="6sua3"></samp>

            五部門:重污染期間受罰后仍違規超標排放將追刑責

            2019-02-20 11:35:1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五部門:重污染期間受罰后仍違規超標排放將追刑責

              中新網2月20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消息,最高法等五部門聯合發文,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難點問題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確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明確了十一項當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判定。《紀要》明確,各部門要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

              《紀要》在關于單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觀過錯和生態環境損害標準的認定上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于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紀要》在關于非法經營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涉大氣污染環境犯罪的適用上進行了判定,其中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環境解釋》第一條第十八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紀要》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有害物質,從重處罰情形等進行了認定,明確跨省或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從重處罰。

              另外,《紀要》明確了關于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犯罪,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責任編輯:賈兆恒

            科技新聞傳播、科技知識普及 - 中國科技新聞網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微信公眾號
            微博

            免責聲明

            中國科技新聞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推薦閱讀
            已加載全部內容
            點擊加載更多
            www.97s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