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趙宇來說,昨天(19日)的元宵節怕是很難開心的度過。
一切源于一場見義勇為——2018年12月26日晚,趙宇在出租屋聽到樓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況。他看到一女子正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開。一番拉扯中,趙宇踹到男子腹部。
這一腳,讓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了14天。現在,他正擔心即將面對的對施暴者的巨額賠償,以及有可能進一步的刑事制裁。
“如果我被抓了,他們娘倆該怎么辦?沒有經濟來源,還要面對巨額賠償,不敢想象。”
疑惑
按照趙宇的說法,當天深夜,他正在家中陪妻子待產,忽然聽到一名女鄰居呼喊“強奸、救命”,下樓查看時發現“那個女孩快被掐死了”,便上前制止。
事后他才知道,施暴男子姓李。李某在被拉開的過程中,死死地掰著趙宇的3個手指。由于另一只手被勸架的女孩拉住,騰不開手的趙宇只能踹了李某一腳脫身。
轉折發生在3天后,李某報警,趙宇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的第二天,趙宇的兒子出生。這讓他很愧疚,也很難理解,“我想不通。我明明是去救人的,為什么反成了故意傷害呢?”
然而,李某卻不承認自己“實施侵害”。他告訴媒體,自己在被趙先生踹傷之前,只是站在女住戶家門口,“站在那里玩”,他也不知道趙先生為何無緣無故的要踢他。之前在媒體的采訪中,他則要求記者“晚一點打過來,他們在這邊打麻將聽不見”。
目前雙方各執一詞,福州公安目前表示正在核實。可是,本案發生已將近兩月,對于一個存在多位證人、明顯具備現場暴力痕跡、受害人有明顯傷情的案件,當地警方為什么沒有早一點立案處理呢?
很多網友也疑惑:鄰居小鄒和施暴者李某是什么關系?趙宇屬不屬于見義勇為?李某屬不屬于強奸未遂?趙宇一開始為什么沒有被警方要求做筆錄?警方認為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刑拘事由是否充分?李某是不是僅僅就是無辜的受害人?自稱“二級殘疾”的李某怎么能打麻將,還能開車?
這一切,顯然需要福州警方一個充分的解釋。
防衛過當
一種可能是,警方認定趙宇在制止侵害的過程中,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構成了“見義勇為過當”,并涉嫌故意傷害罪。
類似的案件不少。2014年,在深圳,保安宋某圖謀猥褻女網友劉小姐時,恰好大學畢業生小涂等人經過。在救助劉小姐的過程中,雙方發生推搡,小涂踢傷了宋某,隨后被警方刑事拘留。這和本案劇情類似。
古人云:“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勇為在中國歷史上是一種道德約束。在現代社會,見義勇為往往被定義為,不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在內心良知和社會正義感、責任感的驅動下,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精神榮譽,冒著較高風險做出的積極合法的救助行為。
從法律上來講,見義勇為屬于典型的正當防衛。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遺憾的是,這條立法上明晰的“正當防衛權”,在司法實踐中卻控制得非常嚴格,很容易滑入“過當”范疇。相關的討論,在2017年的于歡案和2018年的昆山龍哥反殺案中大量出現。
島叔的觀點是,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會造成他人死傷等重大損失,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時,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對于趙宇的行為,應當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應上,進而判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可惜,恰如法學教授勞東燕指出,她在研究正當防衛制度時,得出的唯一結論是:在現有的司法導向下,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千萬不要防衛,最好的辦法就是逃跑。一旦防衛,要么被對方打死或打傷,要么就是自己進監獄。因為現有的正當防衛制度,根本就不是站在防衛人這一邊,而優先保護的是不法侵害人。
制度
對于趙宇的遭遇和李某的逍遙,不少網民總結為“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奸未遂打麻將”。這樣的調侃,絕不能只當成一句笑話飄過。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趙宇的行為阻卻了李某的不法侵害,保護了鄰居小鄒的人身權益,構成了正當防衛。在實施救助的過程中,他踹了李某一腳,很難說超過必要的限度。趙宇不是“天殘腳”般的武林高手,他很難預料到這一腳會構成李某的“重傷二級”。
只不過,目前刑法層面的制度設計,顯然抬高了正當防衛的“門檻”。這已經導致了多起類似趙宇這樣“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也使得普通民眾在社會生活中習慣了明哲保身的生存態度,束縛了見義勇為者的手腳。
首次提出制定公民救助保護法建議的全國政協委員施杰2018年曾坦言,見義勇為美德的消亡,更多的是基于各種客觀因素,使得人們有一種“愿意出手相救卻擔心背惡或反受牽連”的憂慮,不知從何時起,一些人開始抱著“我做了好事會招來無數麻煩”的心態,更糟糕的是,這種情緒正在社會上彌漫開來。
毫不夸張地說,“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奸未遂打麻將”,顯然是一種“惡的示范”。
常識
也有律師指出,趙宇應該采用比較溫和的方式,在制止犯罪嫌疑人繼續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時,采取的度一定要把握準確。通俗來說,就是見義勇為要把握好度,拿捏好分寸。
可是,在緊急情況下,要求趙宇既能解救鄰居小鄒,又要制止施暴者李某,還要精準把握好自己這一腳的力度,踹開壞人還不能踹傷,是要求趙宇先做一遍物理上的力學研究么?
這樣的見解,實際上陷入了法條的本本框架,大大有違了常識。
什么是常識?常識是特定社會中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態,是社會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識,也是現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礎和人民基礎。
進一步來說,見義勇為是中國的傳統社會美德,也是當今社會大力鼓勵和提倡的行為,法律應當讓見義勇為者放下思想包袱,而不是有所顧忌,畏首畏尾。
之前有很好的例子。在2017年的朱振彪追趕肇事逃逸者案中,面對肇事者家屬提出的60萬元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振彪作為普通公民,發現違法行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屬于見義勇為,旗幟鮮明地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令人欣慰的是,在剛提到的的深圳案件中,深圳南山檢察院對小涂涉嫌故意傷害案作出不批捕決定。在本案當中,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不批捕決定。
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因此,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捕決定,應當對立法者有所觸動。
很多國家對本案的爭議有明確的立法。如《新加坡刑法典》第79、80條規定,任何人善意地認為其依法實施的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具有犯罪動機或意識,以適當的注意與謹慎,并以合法方式和合法手段實施合法行為而產生意外或不幸,不構成犯罪。《瑞士聯邦刑法典》第33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人由于可原諒的慌亂或驚慌失措而防衛過當的,不處罰。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強好人所難。
輿情
除了對趙宇14天的刑事拘留,福州警方還有一個細節引發了網民的熱議。
昨日福州警方回應稱,“輿情發生后,各級部門都在積極地應對處置”。很多人反問,如果這件事不發生輿情,是不是就不要積極應對了?
島叔此前也說過,新媒體時代,網絡輿情與社會輿情產生著強烈的共存共振。現實中細微之事,通過網絡放大和擴散,很可能在現實中影響巨大。再微小的聲音,再微妙的圍觀,都會留下時代的印記,形成時代的回響。
這也形成了輿情通常的發生路徑:事情發生后,當事人求助無門,然后事情在網上曝光,引發媒體和網友關注,進而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結果是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公安機關身處執法一線,類似趙宇案引發的涉警輿情,傳播快、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對社會治安大局穩定具有重大影響。福州警方積極地應對處置的態度是正確的。但是,應對輿情不是目標,重要的還是在解決好反映的問題上下功夫,規范執法,取信于民。
結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輿情處置“三同步”工作要求來說,依法辦理才是前提和基礎,而不是回到“先把人關起來再查案”的辦案邏輯。
再回到本案一開始,趙宇的見義勇為行為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警方需要依法確認。如果李某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也應該依法確認。而不是如媒體最新披露的李某給趙宇父親電話里說的那樣,調解后可以將趙宇三至七年的刑罰,降低到一年半到一年,“看能不能不判刑“。
誠如《人民日報》所言,輿情不是“敵情”。相反,媒體是社會的預警器。包括網民在內的人民群眾對趙宇案的關注,或許眼前會讓福州警方一時難堪,但長遠來看,這對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推動見義勇為風氣,以及改善完善法律制度,難道不是利莫大焉?
來源/俠客島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朱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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