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藝文 記者 王雪青 ○編輯 浦泓毅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昨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為精準打擊期貨市場操縱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授權,證監會起草了《關于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共7條,明確禁止了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意見稿第二條禁止虛假申報操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成交為目的申報買賣合約,影響期貨交易價格,并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操縱。
第三條禁止蠱惑操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操縱。
第四條禁止搶帽子操縱。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或其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市場影響力的主體,對合約或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
第五條禁止擠倉操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單獨或者聯合,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構成操縱。
據悉,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14日。高莉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后按程序發布實施。
證監會在意見稿起草說明中表示,近年來,期貨市場操縱行為時有發生,影響了期貨交易價格,擾亂了期貨市場秩序。條例第七十條明確禁止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和囤積現貨等四種傳統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2006 年以來,證監會據此查處了甲醇1501合約、膠合板1502合約、天然橡膠1010合約等8起操縱案件。
隨著市場發展和技術進步,一些投資者不當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媒體,通過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或擠倉等方式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由于條例未明確禁止前述行為,線索上報和立案查處制度依據不足,此類行為呈現多發態勢,亟需制定規則予以打擊。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授權,證監會決定制定規則明確禁止相關行為。
責任編輯:陶然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