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標志著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已基本全面覆蓋。
《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范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
《安排》盡可能擴大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范圍,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也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范圍,充分體現了最大限度減少重復訴訟、增進兩地民眾福祉、增進兩地司法互信、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精神。
責編: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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